辽环便函〔2021〕147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要求,拟增补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辽宁省内或常驻辽宁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从事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水文地质调查、环境监测工作的相关技术专家,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技术专家。涉
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的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专家人选可在全国范围征集。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评审原则,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最新理论和技术动态,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三、专家职责
(一)参加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土壤环境管理的咨询、评审工作,提出意见。
(二)为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施行情况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根据需要参与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专项培训。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转让或利用他人成果以及有关资料。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应及时回避。
四、征集程序
(一)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需经工作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除外。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择优确定拟增补专家名单。
(二)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拟增补专家名单,无异议的纳入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
(三)申请或推荐专家需填写《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登记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经验等证明材料。上述资料寄送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307室),资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陈建莹
电 话:024-62788381
邮 箱:13002432452@163.com
附件: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登记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